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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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終止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終止】規定,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終止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以及有關返還、賠償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到案參加法庭審理情況下進行的,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沒收程序的審理,由相關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相應的追訴程序。這樣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綜合全案情況作出正確判決,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沒收裁定生效后歸案的,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裁定應當區別情況處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刑事追訴程序依法作出處理。如果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到最終判決,確認原裁定正確的,予以維持,不再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如果經過追訴程序,最終確認原裁定確有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撤銷,對定罪量刑及涉案財產一并作出處理。本條明確規定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以維護有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本條共分兩款。本條第一款是關于終止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程序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有關終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本款是除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之外法律又規定的一種終止審理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這里所說的“自動投案”是指在人民法院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行為。“被抓獲”,是指在人民法院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機關抓捕歸案。
本條第二款是沒收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本款所說的“確有錯誤”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本章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所作出的予以沒收的裁定確實存在錯誤的。“返還”,是指對不該沒收的財產及時退回有關利害關系人;“賠償”,是指錯誤沒收給有關利害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根據本款規定,對于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對于因此造成的損失,以及財產損毀或者滅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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