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關于罪犯申鵬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鄂2801刑初253號
罪犯申鵬,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漢族,小學文化,務工。
2024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4)鄂2801刑初253號刑事判決,以尋釁滋事罪,對申鵬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后同案被告人上訴,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2024年8月7日本院向恩施市公安局送達執行手續,2025年4月30日恩施市看守所因檢出申鵬患有IgA腎病、慢性腎臟病4期,出具暫緩收押證明。
經查,罪犯申鵬患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狀態,符合法通[2014]112號《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的相關規定,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申鵬暫予監外執行。
二0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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