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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修訂核心包括:新增國際航運交易平臺監管,要求平臺報送運營信息并明確違規處罰;強化反制歧視性措施,授權對外國不公平限制采取對等回應;優化市場準入流程,細化業務備案與高危業務審核;完善反壟斷調查機制與信用監管體系。
——來源于國務院
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817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該條例自2001年頒布以來的第五次修訂,此次修改聚焦國際航運交易平臺監管、反制歧視性措施等關鍵領域,旨在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提升監管效能,為我國深度參與全球海運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修訂后的條例首次將“國際航運交易平臺服務”納入輔助性經營活動范疇,并新增條款要求平臺經營者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名稱、注冊地、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核心信息。這一調整直指近年來快速發展的航運數字化新業態,填補了此前平臺類業務監管的空白。根據新規,平臺若未按規定報送信息,將面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可被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業內人士指出,此舉將推動航運交易平臺從“野蠻生長”轉向“規范運營”,有助于防范數據安全風險和不正當競爭,為中小航運企業營造更透明的交易環境。
在維護國家海運權益方面,修訂后的條例第四十八條新增反制措施條款,明確針對外國歧視性限制的應對機制。根據規定,任何國家或地區對我國海運經營者、船舶或船員采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措施的,我國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包括收取特別費用、限制船舶進出港口、限制相關數據信息獲取等反制手段。這一條款的出臺,與當前全球航運業地緣政治博弈加劇的背景密切相關,為我國企業應對國際不公平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例如,若某國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我國航運企業參與港口運營,我國可依法對該國船舶停靠中國港口實施對等限制,形成“以規則反制規則”的維權體系。
此次修訂還進一步優化了國際海運市場準入和監管流程。在業務備案方面,條例明確國際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經營者需自開業15日內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船舶情況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則需備案企業基本聯系方式。這一調整簡化了此前部分審批流程,降低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時通過“備案+監管”模式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特別強調對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等高危業務的準入管理,要求經營者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擁有符合安全標準的中國籍船舶,并配備具備法定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源頭保障運輸安全。
在公平競爭監管領域,修訂后的條例細化了調查與處理機制。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班輪公會協議、運價協議可能造成的壟斷行為,以及低于成本價競爭、暗中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調查。調查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必要時可延長半年,調查過程中可查閱企業單證、合同、會計賬簿等資料,并可采取責令修改協議、限制航班數量、暫停運價備案等限制性措施。這一制度設計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形成銜接,構建起覆蓋海運全鏈條的競爭監管體系。例如,針對部分班輪公司通過聯營體壟斷特定航線的行為,監管部門可依據條例要求其拆分聯營體或限制運量份額,維護市場多元競爭格局。
外商投資政策方面,條例明確外商可依法投資經營國際船舶運輸、船舶代理、貨物裝卸、倉儲等業務,但外國海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這一規定既體現了我國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決心,又通過負面清單管理防范外資無序擴張風險。結合近期我國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的意見》,海運業將成為外資參與“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領域,預計未來會有更多國際航運巨頭通過設立合資公司、參股國內港口等方式深化在華布局。
此次條例修訂還強化了信用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國務院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對海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相關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這意味著企業的運價備案合規性、安全事故率、反壟斷調查結果等信息將與信貸、招投標等掛鉤,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良性機制。例如,連續三年無違規記錄的企業可能在航線審批、補貼申請中獲得優先待遇,而失信企業則可能面臨市場準入限制。
從行業影響來看,此次修訂將加速國際海運業的“提質升級”。一方面,航運交易平臺的規范化運營將推動數據要素流通,助力“智慧海運”發展,預計到2026年,我國航運數字化平臺交易規模將突破3000億元;另一方面,反制條款的出臺將提升我國在國際海運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為“一帶一路”海上通道建設提供制度保障。上海國際航運研究中心專家指出,修訂后的條例既立足國內市場監管需求,又兼顧國際規則對接,有助于我國從“海運大國”向“海運強國”邁進。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補充完善,明確對未取得許可證擅自經營國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最高可處100萬元罰款;對拒絕調查、隱匿謊報信息的企業,罰款金額提升至2萬至10萬元。這些剛性約束將有效震懾違法違規行為,推動行業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合規”。
此次《國際海運條例》的修訂,是我國順應全球航運業變革趨勢、完善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舉措。隨著新規的落地實施,我國國際海運市場將更加規范透明,企業競爭力將進一步提升,為構建開放、安全、高效的全球物流供應鏈貢獻“中國方案”。在全球經濟復蘇乏力、海運貿易格局深刻調整的背景下,這一制度更新不僅關乎行業自身發展,更將為我國外貿穩增長和對外開放大局提供堅實支撐。
來源: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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