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國際商事法庭高質量發展 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意見》及第五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其中,蘇州中院1案入選。
第五批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首次明確具有擔保功能的備用信用證的法律適用規則 嚴格把握獨立保函欺詐認定標準——中國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銀行集團有限公司馬尼拉分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
案例二:破解跨境鑒定難題 護航企業投入“一帶一路”建設——北京曉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中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根據中新法律查明備忘錄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認與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金麥國際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案例四:準確界定中蒙雙邊條約范圍 依法承認和執行“一帶一路”共建國家仲裁裁決——蒙俄合資有色金屬國有企業與西洲(上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
案例五:構建全鏈條國際商貿爭端解紛模式 助力中外企業修復關系“和合共贏”——Agerratum有限責任公司與特思味(廈門)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涉金磚國家外國仲裁裁決案
案例三:根據中新法律查明備忘錄查明新加坡法律 承認與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
——金麥國際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金麥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麥公司)因合同糾紛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包括中國籍公民林某、肖某在內的七個被告共同還款665萬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通過司法協助向林某、肖某完成送達,并定于2022年9月22日對被告林某開庭審理。由于林某未到庭,該院根據新加坡《法庭規則》第13號指令作出411/2022號民事判決,判令林某支付665萬美元。后又定于2023年2月14日對被告肖某開庭審理,由于肖某未到庭,該院根據同一指令作出47/2023號民事判決,判令肖某支付665萬美元。前述第13號指令的內容如下:“1.(1)凡令狀注明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被告提出的申索,如該被告沒有應訴,則原告可在應訴時限過后,就一筆不超過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以及訟費,登錄被告敗訴的最終判決,并可針對其他被告(如有)繼續進行有關訴訟。(2)就本規則而言,不得僅因申索的一部分是申索令狀日期后累計的未有明確利率的利息(任何此等利息應自令狀日期起計算至判決登錄日期,年利率為6%或首席大法官可能不時指示的其他利率),而不將該申索視作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提出的申索。”由于肖某的住所位于蘇州,故金麥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47/2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
因本案涉及對新加坡《法庭規則》的解讀,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關于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法律查明合作諒解備忘錄》)提出法律查明請求。根據該備忘錄第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向新加坡最高法院轉遞了該請求。2024年12月10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了《關于法律查明與意見請求書的答復》。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自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簽訂《關于承認和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金錢判決備忘錄》)以來,兩國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因此,可以認定我國與新加坡之間就相互承認和執行民事判決存在互惠關系,本案可依據互惠原則進行審查。人民法院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應以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為前提。《金錢判決備忘錄》第七條明確,在中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新加坡法院判決必須是終局性和確定性的判決。根據新加坡最高法院出具的《關于法律查明與意見請求書的答復》法律意見,一方面,本案金麥公司對肖某的訴訟請求是經算定的款項,肖某經合法傳喚未應訴,因此基于第13號指令所作出的判決自作出之日起即已生效,且可強制執行。另一方面,原告可獲得針對未應訴被告的缺席判決,而針對其他被告的訴訟可繼續進行,針對部分被告的缺席判決之生效,獨立于針對其他被告繼續進行的訴訟中所作出的在后裁決。除非經被告申請并遭法院撤銷,否則該缺席判決為終局性和確定性的判決,對判決中的被告具有約束力。據此,法院裁定承認和執行案涉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承認和執行“一帶一路”共建國家法院民商事判決的典型案例。2022年4月3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簽署的《法律查明合作諒解備忘錄》生效,就加強兩國法院在國際民商事案件中查明對方法律提供便利,增強外國法查明的雙邊合作達成共識。本案中,中國法院首次啟動請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相關程序,并得到新加坡法院的積極回應,確保了對該國法律理解和適用的準確性和權威性。在此基礎上,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國際商事法庭)適用互惠原則,依法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民事判決,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查明合作諒解備忘錄》請求查明新加坡法律的重要司法實踐,對深化兩國司法協助與交流合作、促進友好關系發展、共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一審案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5協外認8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