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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7:詐騙罪,金額10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7:肖某夫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5刑初703號
涉案金額:1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拘留日期:2024.7.15
判決日期:2024.12.14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6月,被告人肖某夫以虛假的河北某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和中標通知書騙取煙路明信任,并承諾可以將工程分包給煙路明,后煙路明與肖某夫簽訂了“石家莊北片區勞務聯合施工協議書”等。現已查明,煙路明在石家莊市新華區××莊××小區公司租住地通過微信、公司會計李某賬戶向肖某夫轉款等方式,被肖某夫騙取保證金10萬元,肖某夫之后失去聯系,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肖某夫到案后退還煙路明4萬元,至今尚有6萬元未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肖某夫詐騙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肖某夫到案后退賠被害人四萬元,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肖某夫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法院認為:
被告人肖某夫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夫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夫的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煙路明財產損失人民幣四萬元,酌情可對被告人肖某夫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關于被告人肖某夫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量刑時酌情予以考量。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肖某夫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肖某夫繼續退賠被害人煙路明剩余經濟損失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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