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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在數字化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臺已成為商業交易的重要工具,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微信交易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就貨款支付責任應由個人還是公司承擔引起糾紛。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明確了交易行為的責任主體。
張某從事奶制品批發生意,劉某從事牛奶購銷生意。2024年10月至12月期間,雙方發生過多筆貨物交易,但未簽訂書面合同,均是通過微信、微信群聯系。劉某將客戶信息以及需要的貨物名稱、數量通過微信發送給張某,張某根據劉某提供的客戶訂單進行貨物郵寄。后張某要求劉某支付剩余貨款13630元,劉某辯稱該筆貨款應當公司支付,雙方發生爭議,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其所欠貨款1363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劉某于2024年10月至12月期間,通過微信、微信群聯系發生過多筆貨物交易,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劉某雖主張其與張某的交易系公司行為,貨物的支付責任應由公司承擔,但其并未提交公司的合同、授權、委托或者追認手續,亦未提交其在所稱公司任職的身份證明,故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雙方交易行為系公司行為,故劉某與張某的交易行為系其個人行為,應當由劉某承擔貨款的支付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劉某支付張某貨款13630元;張某于收到貨款后十日內向劉某開具相應貨款的正規發票。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系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爭議焦點為:劉某與張某進行貨物交易屬于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貨款的支付責任應由個人承擔還是由公司承擔。
在買賣合同關系中,貨款支付責任應由個人承擔還是公司承擔,主要取決于合同的簽訂主體以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若合同以公司名義簽訂,如合同上蓋有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公司簽署合同,或受公司委托的員工代公司簽署合同等,且貨物用于公司經營,則簽訂合同屬于公司行為,應由公司承擔貨款的支付責任;若僅有個人簽字,無公司授權文件或公司事后追認,且貨物用于個人用途,應當認定屬于個人行為,由個人承擔合同義務。
此外,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也有可能影響責任的認定,如交易時資金進入公司賬戶、貨物交接使用公司的倉儲物流、發票開具主體為公司等情況,可以作為認定公司行為的關聯性證據。
本案提醒市場主體,即便通過便捷的社交平臺交易,也應注意保留書面合同或授權文件,明確交易主體,避免糾紛。法院將依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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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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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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