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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6:詐騙罪,金額13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6:段某賓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05刑初425號
涉案金額:13.63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退賠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拘留14日后取保候審)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拘留日期:2022.9.16
判決日期:2024.12.24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10月,被告人段某賓以回老家為由向被害人蘇某嶺借用車輛。蘇某嶺將放置于石家莊市新華區瑞誠二手車市場內用于出售的本田思威牌二手車(車牌號冀A9××**)交與段某賓使用,該車的登記證書等手續存放在車輛駕駛室內。后段某賓將該車以10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所售車款被段某賓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消費,經石家莊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鑒定,涉案本田思威牌汽車價格為136333元,案發后被告人段某賓已退賠被害人蘇某嶺13633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段某賓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某賓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段某賓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段某賓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段某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段某賓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并積極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段某賓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合司法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本院認為,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鑒于被告人段某賓已全部退賠被害人,故本院不再予以追繳。關于被告人段某賓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段某賓構成自首的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人段某賓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量刑時酌情予以考量。
判決結果:
被告人段某賓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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