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辯護意見整理前段時間寫了關于這個案件的文章。
現案件一審庭審結束,等待判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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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文章中我提到,嫌疑人一直拒不認罪。
該案有兩種辯護方案,一種是認罪量刑辯護,一種是證據不足辯護。
該案嫌疑人作為一個具有兩次性侵前科的危險人員,第三次要做無罪辯護或證據不足辯護是很難的。
綜合嫌疑人背景、案件證據,我還是傾向于認罪量刑辯護,辦案中我去了嫌疑人家,接受了整個家族的“檢閱”,家族經商量后同意我的意見,嫌疑人大姐作為代表寫了一份信,希望他認罪,積極改造,爭取從寬。
為此,我勸了嫌疑人四次,讓他認清現實,爭取從寬才是最好的方案。
一審開庭前,嫌疑人愿意認猥褻行為,不認強奸,要補充說明一點,不是逼他的,他承認自己確實實施過猥褻。
他不是不懂利害關系,之所以選擇這條荊棘密布的“絕路”有其原因,部分原因我無法理解。
其一,賭徒心態。這一層尚且理解。
其二,人生虛無心態。自己這輩子算是完了,人生毫無意義,與其爭取從寬早點出去,還不如在里面多呆幾年,按他的說法,少判幾年和多判幾年都無所謂。這一層難以理解。
這兩層相互貫穿,相互矛盾。
本案要考慮到兩種不同的方案,為此準備了兩套辯護資料。
一、認罪辯護提綱(刪減版)
建議量刑畸重。
1.被告人愿意當庭認罪,接受處罰
2.性器官接觸相較于實施性交行為情節較輕,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從輕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來奸淫幼女案件檢查總結》有規定,犯罪者意圖同幼女性交,并且對幼女實施了性交行為,就是已遂的奸淫幼女罪。如果犯罪者意圖用生殖器對幼女的外陰部進行接觸,并且有了實際接觸的,也按已遂的奸淫幼女論罪,但認為比實施了性交行為情節較輕。
由于奸淫幼女的特殊性,性器官接觸被視為強奸既遂,但是,性器官接觸與性交仍有不同,在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上要有所區別,性器官接觸的危害性小于性交,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從輕。
3.類比同類案件,量刑建議過高
辯護人檢索了兩個案例。
第一個案例,被告人有累犯的從重處罰情節,認為性器官接觸較性交情節較輕的從寬處罰情節,判處十一年。
第二個案例,被告人有對被害人有監護職責的從重處罰情節,坦白的從寬處罰情節,判處十二年半。
本案具有強奸前科的從重處罰情節,具有認罪認罰、羈押期間表現良好、性器官接觸較性交情節較輕等從寬處罰情節。
三案對比,總體的從重從寬情節相差無兩,第二個案例在時間地域法律規定等方面與本案最相近。
4.若以上意見成立,建議刑期不應在十四年以上
奸淫不滿十周歲幼女的量刑起點是十至十三年。
確定量刑起點后,根據犯罪情節、人數、后果等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增加刑罰量,根據以上量刑指導規定,本案沒有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調節基準刑部分,因本案有多個逆向量刑情節,采取先加后減原則。本案有一個從重處罰情節,有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從重從輕情節應該可以相互抵消。
5.被告人上有高堂白發下有稚子蓬頭,量刑時請給予一定的人道主義考慮
二、證據不足辯護提綱(刪減版)
證據不足辯護的核心是證據質證,質證意見最關鍵。
需要脫敏,簡要總結。
質證意見總結如下:
1.診斷證明
合法性有異議。本案,偵查機關是以委托鑒定的方式收集該證明,可診斷證明不屬于鑒定意見,不能以司法鑒定的程序收集,收集程序違法。若認為診斷證明是鑒定意見,其格式不符合鑒定意見的要求,依刑訴法規定,鑒定意見需在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告知當事人,而本案未告知,不符合鑒定程序規則,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真實性有異議。證據屬性看,診斷證明更多屬于言詞證據。作為言詞證據,診斷證明存在表述模糊的問題,“稍有”與“未見明顯”是程度詞,歧義多,看不見也可以說是未見明顯,需要依賴醫生的主觀感覺,考慮到醫生可能存在保護被害人的心理傾向,這種程度詞的可信度不好說。
2.被告人供述
真實性以其庭審供述為準。提請關注第一份供述中一個細節,被告人說被害人的弟弟在樓梯間站著沒有上去,說明現場可能有證人,可能會補強被害人陳述或被告人供述,建議核實。
3.被害人陳述
合法性有異議。核實同錄發現,詢問被害人時只有一位辦案人,同時擔負詢問和記錄工作,詢問被害人時不得少于兩人。此類收集程序違法的證據,無合理說明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真實性部分有六大異議,涉及細節,此處省略。
4.被害人母親證言
真實性有部分異議。
一、部分細節上與被害人陳述矛盾。被害人陳述質證時說過,不重復。
二、其母親說從小兒子從獲知孩子遇到了陌生人,因此才得知被侵犯。證言證實老師電話告知過被害人母親孩子遇到陌生人,既然知道有陌生男人,為何未主動詢問,孩子提起才如夢方醒,表現異常。
辯護意見是在質證意見基礎上簡要總結,不贅述。
最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5萬元。
因被告人同意支付一萬元左右,尊重其意見。
同時,我認為,從當前理論及實踐趨勢看,刑附民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是原則。
本案無證據證明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不是懲罰性賠償,即使可能會造成某些不明顯影響,但構不上嚴重精神損害,對被告人判處刑罰足以撫慰。
因此,在目前不支持為原則的前提下,未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不支持該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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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案件,15599189933
承辦案例:張和玉:非法買賣爆炸物無罪案例被寫入最高院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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