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說結論:民警無權介入民事糾紛。
有人說,不對,民警可以進行治安調解,可以直接介入民事侵權糾紛。
那我們先來說說,什么是治安調解,再來分析一下,網上泄露車牌信息,是否屬于治安調解的范圍。
![]()
一、什么是治安調解?
(一)治安調解的定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二)治安調解必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案件性質條件
必須是由民間糾紛引起,民間糾紛特指公民之間因生活瑣事引發的爭議,如鄰里糾紛、家庭矛盾等,商業糾紛、行政爭議等不屬于此范疇;
2、行為性質條件
必須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等《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禁止的行為,尚未構成治安違法的普通民事糾紛不適用;
3、情節嚴重程度條件
必須是"情節較輕"的行為,造成輕傷以下后果,財物損失較小,社會影響有限;
4、當事人意愿條件
雙方必須自愿接受調解,不能強迫任何一方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內容必須雙方自愿達成。
不可調解的例外情形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調解:
雇兇傷害他人的,結伙斗毆的,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情形。
![]()
二、李某某將包含女車主車輛車牌信息的視頻發布到網上,車輛信息被套牌使用,民警上門要求刪除視頻,進行道歉,是否屬于治安調解?
這里分兩部分進行分析:
(一)李某某發布包含車輛車牌信息的視頻,是否屬于治安調解范圍:
1、車輛車牌信息屬于隱私,還是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車輛車牌屬于個人信息,而不是個人隱私。
2、泄露車輛車牌,是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治安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治安管理法》只規定,偷拍、散布他人隱私,是違法行為,但如上所述,車輛車牌屬于個人信息,而不是個人隱私,因此,泄漏他人車牌信息,不是治安違法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因此,泄露車輛車牌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3、泄漏車輛車牌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
治安調解的條件之一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上所述,泄漏車輛車牌只是民事侵權行為,但不是治安違法行為,因此,泄漏車輛車牌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民警上門要求刪除視頻、道歉,已經超出了治安調解范圍。
(二)他人利用泄漏的車輛車牌信息進行套牌,并違章,是否屬于治安調解的范圍
1、套牌屬于違法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套牌他人車輛號牌,屬于違法行為,應被拘留并罰款。但被處罰人應是套牌者,而不是泄漏車輛車牌信息的人。(若李某某與套牌者有共同套牌的故意,則構成共同違法,應當被處罰)
2、套牌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
雖然,套牌屬于違法行為,符合治安調解的案件性質條件,但套牌不符合治安調解的案件性質條件。治安調解,必須是由公民之間因生活瑣事引發的民間糾紛引起,套牌不在此列。
因此,套牌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
綜上所述,泄露他人車輛車牌信息,屬于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民警無權直接介入民事侵權行為。民警陪同上門"調解"民事糾紛的行為,雖然通報稱"未發現違法違規",但實質上已經模糊了治安調解與民事侵權糾紛的界限,容易讓公眾產生"警察可以解決所有糾紛"的誤解,希望能改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