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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執劍人的第七十篇原創
宗慶后遺產爭奪戰香港高院判決書曝光!
娃哈哈創始人21億美金
信托基金布局浮出水面
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獲關鍵保全!
宗馥莉賬戶被緊急凍結
雙方在杭州中院終極對決前
這份首曝遺囑與三方協議
揭示了怎樣的豪門恩怨與財富密碼?
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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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的決定,我們應當關注什么
8月1日,香港高院法官頒布書面判詞,裁定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馥莉,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另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創投有限公司)的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提款或者轉賬任何資產,另亦需披露該匯豐賬戶的最新余額及完整項目。(案件編號:HCMP 2772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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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輸了”,可以說是標題黨,也可以說不是標題黨。
如果說是標題黨,香港高院的決定僅是確保宗慶后的“私生子”(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訴訟順利的保全措施,對宗馥莉繼承權的實體審查沒有任何影響。
如果說不是標題黨,針對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雙方確實進行了質證,且宗繼昌等人的訴訟目的也確實到達了,即保住資產不被宗馥莉“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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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宗馥莉與宗繼昌等人的繼承權之爭,最終還是要看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結果。但是,香港高院首次披露了宗慶后的遺囑,以及宗馥莉與宗繼昌等人的關系,值得吃瓜關注。
因為,這份裁決遠不止是“凍結”那么簡單。更是首次向公眾揭示了宗慶后生前精心策劃、卻充滿爭議的遺產分配核心——那份價值21億美元的“不動本信托”計劃,以及宗馥莉白紙黑字的簽字承諾!
是的,在這份判決中,不僅揭示宗馥莉早就知道宗繼昌等人的存在,同時也揭示了宗慶后是如何布局遺產分配,以及宗馥莉與宗繼昌等人為何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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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宗慶后的遺產布局
宗繼昌等人向香港高院提出了三份文件,即兩份宗繼后的遺囑和一份宗馥莉的確認函。其構成事實為,宗慶后通過建立建浩創投有限公司(宗慶后為唯一董事),打算為宗繼昌等人每人留下一筆價值7億美元(總價值21億美元)的信托基金,但是本金誰也不能動,宗繼昌等人只能獲得利息;并且,通過基金給宗繼昌等人的錢僅給其本人,其配偶等人不得獲得。因向信托基金注資尚未完成,宗慶后將建浩公司的唯一董事身份移交給宗馥莉,委托宗馥莉繼續向信托基金注資,以設立信托基金。同時約定,只要宗馥莉完成了上述約定,其他銀行內的遺產均歸宗馥莉所有。
具體文件為:
第一份是未注明日期的手寫文件,宗繼昌等人稱,這是宗慶后本人在2024年1月下旬左右親筆書寫給郭虹的,內容為
“郭虹
準備去香港辦理三個人的信托,在匯豐辦,每人七億美金,需辦理下列工作:
1、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匯豐銀行給予較優惠的利息,我們長期不動,僅能收取利息使用。
2、按香港法律要求,簽訂信托合同,并請香港公證處公證。
3、受益人僅是其本人與子孫,與配偶沒有關系,系婚前財產。
4、匯豐賬目美金尚不夠,請把人民幣換成美金。
5、先辦理繼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請繼盛請假回來辦理好。
宗慶后”
第二份遺囑是2024年2月2日,宗慶后簽署的題為“委托書”的文件,內容為:
“委托書
甲方:宗慶后( “委托人” )
乙方:宗馥莉(Zong, Kelly Fuli)( “受托人” )
鑒于: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為一家根據BVI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經登記的股東為乙方,甲方為唯一董事;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持有兩部份資產,包括 (1) 于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Hongkong)開設的賬號下的資產(下稱 “標的財產” );(2) 在高盛、渣打、瑞銀、工銀、中銀等其他銀行開設的賬戶內的資產(下稱 “其他銀行的財產”);
雙方確認乙方為替甲方代持上述資產,包括公司股權及資產;
現甲方和乙方本著自愿、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運用上述標的財產設立境外信托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作為設立人分別設立三個境外信托(三個信托單獨簡稱為 ‘信托A’ ‘信托B’‘信托C’,合稱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繼昌 [Jacky] 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 [Jessie] 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繼盛 [Jerry] 及其子女作為信托受益人。
二、本協議第一條所約定之宗氏家族信托受益人僅包括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及其子女,信托利益為他們的婚前個人財產,受益人不包括該等人士的配偶。
三、甲方委托乙方設立的宗氏家族信托為不動本信托,即信托資產繼續在HSBC Hongkong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四、在完成上述 “三” 項之后,對于其他銀行存放的財產,甲方確定將所有資產利益歸屬于乙方,由乙方自行處理。”
在當天,宗馥莉確認了一份“確認函”,確認同意該委托書,并在當天成為建昊公司的唯一股東。
2月25日,宗慶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與宗繼昌等人就宗慶后的遺產簽署了一份協議:
“協議
甲方:宗馥莉
乙方一:宗繼昌
乙方二:宗婕莉
乙方三:宗繼盛
三位乙方合稱 “乙方”,甲方、乙方合稱 “各方”。
2024年2月25日,宗慶后先生…因病逝世…現各方就宗慶后先生之遺產處置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約定如下:
各方確認,宗慶后先生于2024年2月2日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各方認可宗慶后先生在公證遺囑中的所有安排。
乙方確認,宗馥莉、施幼珍、王樹珍三位繼承人具有辦理宗慶后先生繼承權公證及其他資產承繼相關程序的全部權限,乙方承認前述繼承人完成的相關遺產繼承程序合法有效,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挑戰相關程序之效力。
甲方承諾,將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建浩創投有限公司) 在匯豐銀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之權益,依據本協議第4條的內容為三位乙方設立一個信托(共設三個信托)。甲方已聘請適格的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專業人士開展相關信托的設立工作。
根據宗慶后先生的意愿,上述信托初始規模為每個信托美金柒億元整(總金額為二十一億美金整),為不可撤銷的不動本信托,即信托資產繼續在HSBC Hong Kong進行固定收益投資,只就利息收益進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張動用信托財產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信托設立預計以一個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過渡到專業受托人階段,在PTC過渡階段,甲方擔任受托人的股東,信托架構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女士及陳漢先生根據實際情況并咨詢相關專業意見后擔任;在過渡期結束后,則由乙方指定的人士來擔任。
信托過渡期結束之后(即進入專業受托人階段),甲方不再參與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乙方來管理。初始信托財產完整交付之后,甲方解除其責任。
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完成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創投有限公司)資產的信托設立工作,甲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阻礙信托的設立工作或資產交付。
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配合完成遺產繼承、分割、分配等環節相關手續,乙方不得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妨礙遺囑的執行或公司經營。
9…
凡因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本協議各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協商不能解決或一方不愿通過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應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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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簡述
宗馥莉與宗繼昌等人在香港高院提交的證據大概也是會向杭州法院提交的證據,因此本案中的爭議大概會延續到杭州法院的審理之中。
宗繼昌等人的訴訟原因為,宗馥莉不僅拖延簽署設立信托基金的相關文件,而且在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4月30日期間提取了5244600.17美元,并在2024年4月30日以來提取了1085120美元,這些行為違反了協議的約定。
宗馥莉則主張:
第一,其提取資金是因為建昊公司對匯豐銀行有貸款,通過注資賬戶還錢。不過法官認為這個理由并不合理,因為宗慶后明確要求此賬戶內的錢不能隨意使用。
第二,宗馥莉認為,宗慶后的意思不是注資二十一億元美金創立信托基金,而是這二十一億美元的固定利息是信托基金的本金,是宗繼昌等人理解錯了。
第三,創立信托基金的注資賬戶從來沒有到達過二十一億美金,給每個人七億美金太過理想化,這是不切實際也是不可能的。
第四,宗馥莉認為自己的子女也應該是離岸信托的受益人,不過被法官否決了。
第五,宗馥莉認為根據協議自己對信托基金有很大的發言權,要求對信托基金的期限等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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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預測:誰勝誰負?
目前來看,香港高院明顯是支持宗繼昌等人的,因為宗馥莉早就知曉宗繼昌等人的存在,也跟宗慶后、宗繼昌等人約定了創立信托基金,如果僅從這方面看,宗繼昌等人的主張是合法的。
甚至對宗馥莉更為不利的是,約定只有宗馥莉盡職盡責的創立信托基金,其才能獲得宗慶后其他銀行內的資產,如果杭州法院認定宗馥莉沒有盡職盡責,那么是否宗繼昌等人也可以主張一并繼承宗慶后其他銀行內的資產?
當然,宗馥莉如果心里有氣,也有一招,即主張注資賬戶是國有資產流失,大家都不要繼承了,一起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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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慶后21億美金“不動本信托”真能落地?
杭州中院會否支持香港判決邏輯?
宗馥莉“拖延設立”是否坐實?
非婚生子能否撼動娃哈哈帝國根基?
這場涉及巨額財富、復雜親情與法律博弈的豪門大戲,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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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1376號觀察員
校對 / 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設計 / 阿竹
圖 / 網絡&即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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