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不僅是現代政治文明的精辟箴言,更是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要義。治理的現代化,其靈魂在于法治的現代化;而法治的現代化,其成敗最終系于權力能否被有效規訓于法治的軌道之上。司法,作為法治運行的終端呈現與正義實現的最后防線,其公正性——既包括法律文本的公正,更涵蓋司法過程的公正與司法者本身的公正——構成了現代法治國家大廈最關鍵的承重柱石。缺失了司法過程與司法者的公正,再完美的法典也將淪為虛幻的泡影,宏偉的“全面依法治國”藍圖與現代化法治國家的理想,終將成為遙不可及的空中樓閣。這在最近熱播的電視劇《以法之名》中也有精彩的表演。
一、 權力馴化:法治軌道上的現代化基石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路徑,在于法治。法治的要義,首推“治權”。不受制約的權力天然具有擴張與濫用的傾向,歷史反復證明,失去法治羈縻的權力,無論其初衷如何,終將走向異化,侵蝕社會公平正義的根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其深刻性在于強調以剛性的法律規則、嚴密的程序設計和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對權力進行全方位的規范與約束。這“籠子”,由憲法和法律鑄就其框架,由程序正義填充其柵欄,由司法獨立與權威鍛造其鎖鑰。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現代化,意味著一切公權力的行使,特別是直接關涉公民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其啟動、運行與終結,都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實體與程序要求,接受法律的審視與評判。唯有如此,現代化才不會偏離“以人民為中心”的航向,治理能力的提升才能真正服務于保障權利、維護公正的根本目標。
二、 司法公正的三維透視:文本、過程與人格
司法公正絕非單一維度的概念,它是一個由多重支柱支撐的立體結構:
法律文本的公正: 這是基礎,要求立法體現公平正義原則,權利與義務配置平衡,罪刑相適應,程序設置正當。這是“有法可依”的前提,是靜態的公正。
司法過程的公正: 這是核心,指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當事人(尤其是被追訴者)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平等的尊重和行使。它要求審判公開、法官中立、控辯平等對抗、證據裁判、排除非法證據、獲得有效辯護等程序正義原則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過程公正是看得見的正義,是動態的、可感知的公正。
司法者的公正:這是靈魂,要求行使司法權的法官、檢察官等人員,具備高尚的職業倫理、精湛的法律素養、獨立的判斷能力和對法治的堅定信仰。他們不僅要在法律技術上嫻熟,更要在內心確信和外在行為上,摒棄偏見、抵制干擾、唯法是從、心存敬畏,將公平正義內化為職業本能。司法者是法律的最終解釋者和適用者,其人格的公正性是法律從紙面走向現實、從抽象規則轉化為具體正義的決定性因素。
這三者緊密關聯,缺一不可。僅有“良法”,若沒有公正的“過程”和“人格”去實施,“良法”亦可能結出“惡果”。現實中,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往往并非因為法律條文本身不公,而恰恰是由于司法過程被扭曲(如刑訊逼供、隱匿無罪證據、剝奪辯護權)或司法者喪失客觀立場(如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屈從于法外壓力),使得公正的法律文本在扭曲的“人”與“過程”中被異化。
三、 辯護權的邊界與張力:在配合與捍衛之間
回歸到刑事訴訟的具體場域,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對辦案機關的“配合”義務,必須在上述三維公正的框架內理解。配合,是公民對依法履職的國家機關應盡的義務,是維護司法秩序的需要。然而,配合絕非等同于放棄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辯護權,更不等于自證其罪或對可能的權力濫用逆來順受。配合的核心,在于不阻礙合法的調查取證活動,在于如實陳述自己所知曉的、與案件相關的客觀事實(除涉及自證其罪風險的部分,其有沉默權),在于遵守法庭秩序。
對于律師而言,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其天職。這種維護,體現在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法律程序之內為當事人進行有力的辯護: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充分性;提出無罪、罪輕的意見和證據;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辦案機關可能存在的程序違法或侵權行為提出控告和申訴;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咨詢,幫助其理解自身權利和法律后果,做出理性選擇。律師是私權利的守護者,是制約公權力、防止其濫用的一道重要屏障。
然而,這道屏障本身也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律師的執業行為存在明確的倫理與法律邊界:不得教唆、幫助當事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不得引誘、威脅證人作偽證或改變證言;不得唆使當事人以行賄、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對抗辦案機關或干擾訴訟活動。突破這些底線,律師就從權利的捍衛者蛻變為秩序的破壞者,其行為不僅損害個案公正,更侵蝕整個法律職業的根基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真正的辯護藝術,在于如何在法律規則的框架內,將辯護的張力發揮到極致,而非以身試法,僭越邊界。
四、 辦案機關的雙重職責:超越“打擊”的客觀義務
辦案機關(偵查、檢察)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追訴犯罪的關鍵角色。然而,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辦案機關絕非單純的“控方”或“打擊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這清晰地確立了辦案機關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的法定義務。這意味著:
摒棄單一“破案”導向: 辦案的目標不能僅僅定位于“破案”或追求定罪率。將復雜的社會沖突和個體命運簡化為“破案”指標,極易導致為了結果不擇手段,忽視程序正義,漠視無罪、罪輕線索。
破除“有罪推定”的思維鋼印: “有罪推定”是司法公正的大敵。它使辦案人員在接觸案件伊始,就將嫌疑人視為“罪犯”,進而選擇性收集有罪證據,排斥或輕視無罪辯解和證據,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認罪”口供。這種思維是諸多冤錯案件的溫床。
超越“超級職權主義”的慣性: 在過度強調國家職權、忽視當事人權利保障的模式下,辦案機關容易形成權力傲慢,習慣性地將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純粹客體的地位,忽視其程序主體權利和辯護空間,缺乏對自身權力行使的謙抑性和對辯護意見的審慎聽取態度。
辦案機關的雙重職責要求其必須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他們既是犯罪的追訴者,更是法律尊嚴和程序正義的守護者。收集有罪證據是為了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而主動、全面地收集、審查、提交無罪、罪輕證據,則是為了防止冤獄、保障人權、實現不枉不縱的更高正義。這雙重職責的統一,才契合“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現代刑事訴訟目的。
五、 邁向治理現代化:司法公正的系統工程
構建一個權力受約束、司法得信賴、權利有保障的現代化治理體系,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持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庭審實質化,讓證據調查、辯論在法庭,判決形成于法庭。完善司法責任制,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同時強化監督制約。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排除法外因素干擾。
鍛造高素質司法隊伍: 嚴格司法人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將職業道德、法治信仰作為核心標準。建立健全司法倫理規范和懲戒機制,對違法違紀、徇私枉法行為零容忍。提升司法人員的專業素養,使其具備在復雜案件中準確適用法律、平衡法理人情的能力。
完善律師執業保障與監督:切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特別是會見、閱卷、調查取證、法庭辯論等權利,為有效辯護創造必要條件。同時,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規范和監督,完善行業自律和懲戒機制,維護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和公信力。
培育全社會的法治信仰: 通過公正的司法實踐本身,是最好的法治教育。每一個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都在夯實公眾對法治的信任基礎。同時,加強法治宣傳,引導公眾理解程序正義的價值、辯護權的意義以及司法公正的多元維度。
結語:在法治的軌道上雕刻正義
“全面依法治國”的偉業,其生命力在于實踐,其公信力系于司法。當權力被牢固地關進法治的“制度籠子”,當公正不僅鐫刻于法典更流淌于每一個司法環節、銘刻于每一位司法者的心間,當辯護權在法治框架內得以充分而理性地伸張,當辦案機關恪守客觀義務超越單純的追訴沖動,我們才能說,國家治理的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穩健前行。
司法公正,從來不是抽象的口號,而是由無數個案的公正處理、無數次對程序的堅守、無數司法者對法律與良知的忠誠所共同鑄就。它要求我們持續不懈地努力,在法治的軌道上,用理性、專業和敬畏,一筆一劃地雕刻出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正義。唯有如此,“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才不會落空,現代化的法治國家大廈才能巍然屹立。這不僅是司法的使命,更是國家治理現代化征程中,對文明與進步的深沉承諾。(文/李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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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多善,安徽省行知高等教育研究院創始人,律師(實習)。知名網絡作家莊子心齋,在百度、塔讀、番茄、咪咕、書旗、七貓、喜馬拉雅等連載《易學大師風云錄》、《掙扎在風雨之中》等長篇小說。曾入選全國網絡作家百強榜。 中國小說學會會員,安徽省網絡作家協會會員,湖南省網絡作家協會會員,合肥市廬陽區文聯委員。國家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技師),文學創作二級(副高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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