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事情重新來一次,在負面文章發布之后,臨海公司上門來協商刪帖時,杜超又應該作出怎樣的選擇呢?
如果杜超有配合刪稿的義務,那么社會公眾又如何監督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或壟斷性公司)的經營?
如果杜超沒有配合刪稿的義務,那么杜超能否以經濟補償的方式,與公司提出的刪帖要求進行交換?
文/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前不久,我非常有幸接受了《南風窗》關于“打工人職業風險”主題的采訪(見《》)。
在采訪中,我提及職業刑責風險高發的緣故,歸因為 “不穩定的經濟環境以及過快的社會變化,導致原有的行業、職業規則被解構,并與司法實踐發生激烈的碰撞”。說成大白話,其實就是:經濟形勢不穩定,使得許多打工人甘愿冒著法律風險去從事相關工作,社會發展太快,新行業、新職業的出現讓很多打工人不足以明確其中的法律風險,最終導致“因工作而被追究刑責”的案例頻頻發生。
現實中,經營者為了謀求經濟利益而觸犯刑法的概率遠高于一般打工者,這里面的成因有很多。今天所要講的這個案子,便是自媒體經營者因“有償刪帖”行為被指控敲詐勒索罪,因而被追究刑責的典型案例。
何為“有償刪帖”?“有償刪帖”為何會被指控敲詐勒索罪?容我為大家一一道來。(備注:本文中“杜超”“財經新時空”“臨海科技公司”均為化名)
一、案發
話說杜超從大學畢業后,秉持著“闖一番”的心態來到深圳,進入到一家自媒體公司,在運營崗位上一干就是五年,五年里習得了自媒體運營的許多經驗技能,恰逢公司裁員,便自立山頭開了一家屬于自己的自媒體公司,創辦了公眾號、今日頭條號、視頻號等等自媒體賬號。
在杜超的悉心運營下,旗下公眾號“財經新時空”迅速積累了大量關注者,這些關注者不僅給杜超帶來了一定的流量收入,也將廣告業務帶到了杜超的身邊。
![]()
一般而言,當自媒體積累關注和流量到達一定的程度后,便會有品牌商家上門協商合作,由自媒體撰寫、發布公關文章,或是在自己的文章中插入軟廣,并由品牌商家為此支付一定的費用。
杜超經營的“財經新時空”公眾號主營財經類文章,與許多品牌方契合度高,加之杜超本人情商高,人也勤快,因此廣告業務并不少,慢慢的也做出了自己的品牌,公司也招募了一些文章寫手,杜超則順勢退居二線,將更多精力放在商務工作上。
然而,事情卻在2024年年底出現變故。2024年年底,杜超手底下的寫手撰寫了一篇名為《股權交易異動:信息處理行業巨頭是否走到崩潰邊緣》,內容指向一家名為“臨海”的信息科技公司。文章記載,臨海科技公司最新披露的股權結構與過往發生較大變化,可能與該公司近期內部推行的業務改革有關。
文章一出,便獲得了很大的流量,很快也吸引了臨海公司的關注。臨海公司派出工作人員與杜超聯絡,希望能夠下架《股權交易異動》一文,杜超并未答應。經過經過反復協商,臨海公司以兩萬元產品使用券對價與杜超達成交易,在收到使用券后,杜超便安排公司員工下架了文章。
兩個星期后,臨海集團所在的地市公安機關來到深圳,以涉嫌敲詐勒索罪的名義,將杜超及公司員工一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查扣了辦公電腦等設備。
二、“為何收錢”和“有無強迫”
第一次在看守所內見到杜超時,杜超已經被當地檢察院批準逮捕。關于案情,我作為辯護律師,其實最關心的是兩點:第一是為什么要收錢,第二是有沒有強迫。
關于為什么要收錢,杜超給我的解釋是,文章撰寫看似沒有成本,但實際上這些成本只是隱藏在公司經營中。
公司招募寫手后,“財經新時空”的文章大多數是由公司寫手或外包寫手來撰寫,寫手按照文章撰寫情況收取報酬,若文章點擊量高,可能還會有其他的獎勵,因此說文章撰寫和發布完全沒有成本是不客觀的。
此外,從運營角度來說,文章刪帖本身是對自媒體品牌的一種損害,相當于“承認自己說錯了話”,因此向品牌方收錢,也勉強算是一種補償。
當然,還有另外一層想法。杜超跟我說,“財經新時空”的文章多與大型企業有關,寫出來的文字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如果誰過來要求刪帖就立刻刪了,那以后還怎么做生意?
“我們公司是做流量的,而且我們的文章內容的主要素材是真實的,是我們編輯花時間寫出來的,公司根據編輯所寫文章為公司取得的收益,在月底時計算每個編輯的績效工資的,因此肯定不會輕易答應刪貼的。如果對方認為我們的貼文有問題,也可以去跟公眾號平臺反映的,所以我們沒有直接答應給其刪貼。”杜超說。
杜超的說法其實不無道理。以我辦案所接觸的行業來看,但凡能夠賺取利潤,必然會面臨著這樣那樣的質疑,面對質疑或者矛盾如果一味退縮委曲求全,則最終只能被市場淘汰。
關于有無強迫的問題。杜超說,臨海公司作為大型企業,杜超自然不可能強迫他們接受付費刪帖的選項,但是在協商的過程中,確實出現了催促臨海公司盡快作出決定的表述,比如在溝通中出現“你們盡快作出決定,不然明天點擊量會更好”“已經有人找我商量開白的事情,你們抓緊時間。”
所謂開白,就是指原創自媒體作者給其他自媒體賬戶開白名單,使得其他賬戶能夠大篇幅引用原創文章內容。
杜超說,他與臨海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微信上進行協商,這幾句催促的話也是通過微信發出了。公安機關已經在微信中提取出聊天記錄,相關聊天記錄已經由其簽字確認。
三、難點
從辯護的角度來說,這個案有幾個難點:
第一,證據層面。本案中,杜超本人其實并未意識到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因而也沒有考慮過毀滅證據亦或者是作虛假陳述,也正是因此,杜超的供述非常詳細且準確的描述出了案發前后的經過和心理動態,這些陳述與公安機關提取的其與臨海公司工作人員協商記錄能相互印證。
第二,法律適用層面。關于“有償刪帖”問題是否構成犯罪,在法律適用層面并不存在障礙。敲詐勒索罪的本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實施恐嚇的行為(惡害相通告),使得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并由此交付財物。從理論上來講,如果“惡害相通告”的行為無法使得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或者達不到“產生恐懼心理”的程度,則應當認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或僅構成未遂,但是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能夠證明被害人對惡害后果有“不欲”的主觀心態,便可認定其產生了心理強制,因而認定敲詐勒索。當然,這種認定標準是否合理,我們按下不表。
第三,事實定性層面。杜超接受其他品牌方支付的費用進行“有償刪帖”并非首次,或是為了擴大戰果,公安機關在聊天記錄中鎖定了另外幾宗疑似敲詐勒索的事實,并且與付款方取得了聯系。若“有償刪帖”的事實被完全坐實,涉案金額很有可能會被大幅提升,認罪認罰刑期協商也極容易陷入被動。
第四,司法政策層面。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共五則,這五則典型案例均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網絡發布負面新聞、假新聞,并以擴散相關信息為由要挾被害單位支付費用,與本案相似度很高。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的同時還發布了記者會,透露出“持續貫徹落實打架治敲方案要求,依法從嚴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深挖相關犯罪背后產業鏈、利益鏈”,由此不難看出司法機關對相關犯罪重點打擊、從嚴量刑的政策導向和司法尺度。
第五,其他層面。臨海公司在當地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司法機關對本案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雖然案發地屬經濟發達地區,法治環境良好,但在進行案件準備時,仍不得不將這個問題考慮到里面。
四、“敲詐勒索”還是“你情我愿”
準備該案時,我們檢索發現,因“有償刪帖”而被指控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案例并不少見。上文提到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中,便刊登了五則模式不同的“新聞敲詐”案例,我們簡單截取其中三個案例為例。
![]()
案例一: “某某學術車”系醫藥行業圈內知名公號,主理人宋某 為牟取不法利益,發布多家醫藥企業的不實或負面信息,被害單位主動聯系要求刪帖時,要求企業簽訂“公關服務協議”并支付服務費用,否則拒不刪帖,迫使被害企業以“公關費用”等名義支付錢款,并承諾刪除負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內不再發布負面信息。
案例二:朱某某等人 利用企業存在的經營漏洞和問題,編寫、發布標題為“某公司涉嫌以消費為名進行傳銷”“某公司涉嫌股權非法集資”等負面輿情文章,發布至自建網站,供他人轉載,形成對企業的負面輿情。被害企業提出刪帖要求后,朱某某等人拒不刪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輿情擴大,并明示或者暗示簽訂“合作協議”快速刪帖。為消除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良影響,被害企業被迫與朱某某等人簽訂“合作協議”并支付刪帖費用。
案例三:被告人羅某某等人 利用擔任傳媒公司管理人員、熟悉新聞傳播活動、擅長編撰稿件的條件和優勢,在網上收集素材后,片面選取爭議話題有針對性進行負面敘事,通過微信公眾號及相關網絡平臺賬號以“震驚體”式標題先后發布130余家互聯網知名公司品牌的負面信 息,誘騙公眾點擊瀏覽,通過惡意炒作網絡熱點、放大網民投訴影響等方式產生流量,迫使上述品牌運營公司主動聯系羅某甲等人。被害單位提出刪帖要求后,羅某甲等人提出需要支付合作費用,并在雙方談判過程中加大負面網絡帖文發布力度持續施壓,逼迫上述公司以“商務合作”的名義支付款項。
上述三個案例有著以下共同點:第一,行為人都發布了案涉企業的負面(或虛假)新聞;第二,都通過“合作協議”掩蓋敲詐勒索的真實意圖,第三,都在協商過程中,采用了帶有逼迫性的手段,第四,行為人常年以撰寫負面(或虛假)新聞為主業,以有償刪帖為主要盈利方式,不法目的明顯。也正是由此,法院最終判決認定上述案例的被告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是,仔細思索,我便產生了困惑:
1.自媒體發布負面新聞的行為,是否必然會產生“心理強制”?還是說要結合其他的因素來綜合判斷?
2.敲詐勒索罪應當以非法占有為主觀故意,那么上述案件中收取財物行為的“不法屬性”體現在哪里?是不是只要有經濟利益訴求,就是非法占有目的?
五、庭審
不久,本案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庭審。
公訴人指出,杜超成立自媒體公司,通過招聘專職寫手或者兼職寫手撰寫涉及企業的財經新聞,隨后發布在微信公眾號、今日頭條號上賺取流量收益和接受廣告收益。2024年,杜超等人曾經發布多篇涉及企業的負面信息文章,在收到民營企業支付相關費用后才刪帖。起訴書還指出,2024年10月,杜超安排公司寫手撰寫涉及臨海公司的負面文章,并在文章結尾處留下個人聯系方式以待聯系刪稿,臨海公司安排員工投訴無果后找到杜超協商刪帖,杜超向臨海公司索取2萬元刪稿費,但被拒絕。杜超以“預計能跑到十萬加(點擊量)”“交由其他公司進行開白、轉載可能造成惡劣影響”等對進行威脅,脅迫臨海公司交付價值2萬元的產品 使用券 。
庭審中,杜超與我對指控事實均無異議,但針對本案的社會危害,我提出了辯護意見:
……杜超的主觀惡性相對較低,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根據杜超提供證據表明,涉案公司業務是通過“今日頭條”和微信公眾號發布財經類、商業人物類、品牌營銷類推文,通過“今日頭條”和騰訊公司支付的流量收益以及為相關平臺商寫作產品軟文并收取費用作為主要收入來源,而所謂的付費刪帖業務在其公司業務中僅占極小的比例。
以杜超筆錄內容為例,案涉公眾號的流量收入一年大約有50萬,加上日常與品牌方的合作,涉案公司一年的總收入有超過百萬,而在這其中僅有2萬元左右數額涉嫌敲詐勒索。即便將所有收費刪帖的獲利均加算,收費刪帖占總營收的比例亦不到2%,“以敲詐勒索為主要獲利手段”的犯罪特征相對不明顯。
現實中,杜超及涉案公司最主要的業務收入來自“今日頭條”和騰訊公司支付的流量收益,以及廣告收益。以過往發布的文章《企業并購、合同詐騙與退稅爭議:上市科技公司與稅務局的退稅之戰》為例,該文章發布于2024年3月20日,總計收益達到17185.11元,而該收益會因文章的刪除而不再增長,且刪文還會導致潛在的粉絲損失。因此適當的刪帖費用屬于合理收益補償,非法占有目的不顯著,其社會危害性明顯低于典型敲詐勒索行為。
此外,懇請法庭注意的是,臨海公司之外的案件事實中,相關品牌方主動安排公關公司與杜超進行斡旋,甚至主動提出付費刪帖的條件。相關事實可證實杜超并未實施“強迫”“恐嚇”的行為,因此不宜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
由此,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相對較低,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對其從輕判決。
2025年7月,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并未將杜超此前的有償刪帖行為納入犯罪事實認定范圍,只認定了臨海公司事實構成敲詐勒索罪,杜超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后,杜超認罪服判,不再上訴。
![]()
六、啟示錄
仍然記得,我在會見杜超時,也跟杜超說自己在寫公眾號文章,深感文字創作者工作的不易,我跟杜超隔著看守所會見室的柵欄,還交流了很多公眾號運營的技巧。
案件開庭的頭一晚,我跟被取保候審的杜超碰頭溝通次日庭審事宜時,我看著他郁郁寡歡,以為他是擔心庭審事宜,便寬慰他,結果他說:葉律師,你的公眾號排版太土了,沒有人看的。
![]()
想到這個事情,我時不時還會自嘲:我果然只適合做律師,不適合做自媒體。
回顧這個案子,杜超是否構成犯罪?恐怕爭議的空間不大,包括“有償刪帖”的定性,在當前司法實踐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認定論述,無論是最高檢的 《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還是更早之前,國家網信辦發布的《 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十大典型案例 》都對這個問題講得很清楚。但即便認可這些,仍有一個并不具體的疑問在我的腦海里盤旋著。
慢慢地,我終于明白自己到底在困惑什么。如果事情重新來一次,在負面文章發布之后,臨海公司上門來協商刪帖時,杜超又應該作出怎樣的選擇呢?
如果杜超有配合刪稿的義務,那么社會公眾又如何監督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或壟斷性公司)的經營?
“新聞三要素,真實性、實效性、準確性。真實性放在首位,可見其重要性,但有一個爭議的點,如果我寫的東西屬實呢?那對方要求我刪稿的主張是否合理呢?”杜超問我。
“這里面還有一個問題,真實性的標準,誰來認定?以什么標準認定?”我說。“新聞的真實性非常重要不假,但在如果相關信息被企業壟斷,那么企業就能壟斷對真相詮釋的權利。對真實性的追求也要關注方式,避免因此而過度限制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如果杜超沒有配合刪稿的義務,那么杜超能否以經濟補償的方式,與品牌公司提出的刪帖要求進行交換?
在法學院讀大一的時候,《法理學》老師對我們講,法具有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強制的作用,具體來說,法律通過成文規定和司法評價,產生指引和預測,實現教化,并通過強制來保障執行和制裁違反。
如果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不足以對日常行為(尤其是經營行為)作出指引的時候,群眾就可能會無意識的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杜超也是如此。料想當初跟臨海公司要錢的時候,未必真的缺這2萬元錢,只是想到公司的主營產品便是文字輸出,如果輕易地就刪除稿件,毀滅產品,那必然無法再穩定經營,可是沒曾想卻因此遭遇了天降之禍。法律確有規定敲詐勒索罪,確有規定不得通過“有償刪帖”進行敲詐勒索,但是卻沒有說,如果下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杜超應該怎么做。
我跟杜超說,你什么都沒做錯,寫文章沒有錯,收錢刪帖沒有錯,錯在不該逼人家,你說了要這個價格,人家愛給就給,不給就不給,你情我愿,雙向奔赴,做生意的事情,你為什么要講“很快就10萬+”這種話?這不就是在威脅恐嚇對方嘛?
可是,想想最 《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 ,我的這種說法似乎也不全對。當你撰寫了一篇負面文章的時候,似乎天然的便帶有了一種心理強制,尤其是當發布賬號是大V的時候,巨大的流量沖擊下,即便號主、作者并未強迫,這種心理強制也必然存在,這種情況下的刪帖費用交付,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這些問題,恐怕還得交給司法實踐去劃定規則。只有規則清晰的時候,法的 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強制才能被體現——當你知道看得到路,你才不會踩到坑里面。
在規則明晰之前,重視文章內容真實性,避免行文過度“標題黨”,注意與品牌方協商刪帖的措辭,明確補償的性質和算法,訂立正式的補償協議,恐怕是我能夠想到的避免刑責的風險。
回到文章開頭的那場采訪,在談及勞動者刑責風險時,我跟《南風窗》的朱記者說:
![]()
我沒有跟她說的是,這種“碰撞”一旦出現,對于個體而言就是一座沉重的大山。杜超是幸運的,因為大多數類案的被告人并未被免除判決后的刑獄之苦,但即便如此,但他也是不幸的,因為即便是宣告緩刑,仍然要背負犯罪記錄。
新的行業出現時,若規則不夠明確,無法發揮行為指引作用時,“行差踏錯”便成了雖不愿看到,但仍然出現的現象。今天可能是自媒體行業,明天可能是直播行業,今天背負“大山”的可能是勞動者,明天可能是經營者,沒有人是局外人。
[完]
![]()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為更好地實現刑事辯護專業化,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刑事辯護服務,自2023年1月1日起,葉東杭律師只承接、承辦刑事犯罪辯護業務、企業刑事合規業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