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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郁風
近日環球影城出現荒誕滑稽一幕:2名女子懷疑另一名女子是男的,在偷拍自己,于是上前怒斥。孰料被冤枉的女子瞬間暴怒,稱“自己有精神病,你們這是要逼死我”。
兩名女子被迫道歉,稱“誤會你是男的”,被誤會的女子稱當時在刷小紅書,并掏出了精神病證明。
誤會你是男的+精神病+小紅書,三重buff疊滿,殺傷力可謂驚人。目前未看到此事的后續報道,不過,被冤枉偷拍的女子完全可以說自己被誹謗誣陷,被刺激的精神病發作,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
但是如果被冤枉的是個無辜的男的呢?那他大概率就慘了,可能比“追風小葉”還慘。“追風小葉”在成都地鐵被2女生誣陷偷拍,被迫當眾脫鞋自證清白,但之后仍然被地鐵工作人員拉出地鐵,罰站半小時。
此后“追風小葉”對2女生提起訴訟,但一審被判敗訴,二審在其明確表示拒絕調解的情況下,成都鐵路運輸中院仍然進行了六次調解,甚至前4次調解,涉案女生壓根沒出席。這樣的態度訴訟自然毫無進展。期間“追風小葉”更是付出了丟工作丟女友的代價。
首先要明確一下,公眾場合拍到他人違不違法?答案是不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只有“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才會構成違法。
公共場合,尤其是人群密集的場所,拍個街景,或者拍下人群感慨下人真多,怎么可能構成“偷拍他人隱私”呢?否則我在三里屯拍張街景,入鏡的上百人是不是都要告我偷拍?
在公共場所,只有偷拍裙底、胸部這些隱私部位的,才會構成違法偷拍。只憑對方舉個手機就大聲呵斥對方偷拍自己隱私,要求查看對方手機的,已經侵犯了對方隱私權。
手機內容屬于通信秘密,屬于憲法明文保護的基本權利。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因辦案需要依法檢查通信外,任何人不得侵犯通信秘密。奪過對方手機要求對方“自證清白”,已經赤裸裸侵犯了隱私權。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法第四十二條除了明確偷拍違法的范圍外,還有第二款第三款明文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同樣構成違法可處拘留及罰款。
從成都地鐵事件和川大新聞系“女誣”張薇誣陷老農偷拍事件上看,幾位女主已經構成了誹謗或誣陷,按理應該接受治安法處罰。但不知何故,這兩條和誹謗、誣告相關的條款很少被啟動,這也使得一些極端女拳有恃無恐。
男生一旦被構陷成偷拍,往往會陷入社死,現實里會丟工作,網絡上會人人喊打。而女生即便被證實是誣陷,只需說一句“搞錯了”,甚至道歉都不需要就可以溜之大吉。比如發明“難道我權益沒有被侵害就不能維權了嗎”金句的川大張薇,誣陷老農偷拍后仍然毫發無傷。
女性維權當然沒有錯,但在這種“毀人清白”的舉報中,也應當承擔誹謗誣陷的后果。否則這種不對等、不公平的情況如果長期持續下去,只會加劇男女對立,破壞男女間的不信任。讓部分女性看到男性舉著手機就覺得在“偷拍”自己,進而“怒斥維權”。
環球影城出現的3女生“內斗”一幕,只是這種男女高度對立環境下的一個幽默注解。這種對立的氛圍如果任其泛濫,之后類似事件只會越來越多。
正如近期火熱的《撈女游戲》所說,肆意挑起男女對立,動輒對他人進行網暴,其目的只是為了攫取流量和利益。
在“男性對女性的霸凌長期存在”“應當理解女性面臨侵害的敏感不安”這些詭辯術語和理論加持下,一些正常的男女交流和詞匯也被污名化。
比如“凝視”變成了“男凝”,“交友”變成了“騷擾”。前幾日我問一個女網紅用的什么香水,被抨擊“這個問題很下頭”,似乎什么問題都會構成對女性的“不尊重”和“冒犯”。只有對女性無條件順從、討好才是對的。
我曾和一個女律師聊起女權,我說女權的核心應該是爭取政治權利,她說這句話沒有錯,但”男性過分強調正確也是一種霸凌”。
這樣的人涌入媒體、法律界,可想而知未來面對的將是一個什么樣的美麗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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