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冬天,連花清瘟又來了。
網上出現多篇文章,其中包括一些媒體發文,稱“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于達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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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于達菲?
這種齊刷刷的在網上一起出現的文章,是不是連花清瘟投放的以軟文形式出現的廣告?如果是的話,這樣進行“拉踩”,是不是已經涉嫌違法?
根據《廣告法》第13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于達菲”,算不算是對達菲的一種貶低?
根據《廣告法》第16條第3款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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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于達菲”,是不是在將連花清瘟與達菲這兩種藥品進行比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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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于達菲”,是不是會讓人認為,得了甲流以后,應該選擇連花清瘟,而不應該選擇達菲?這算是在損害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嗎?
如果這些聲稱“連花清瘟防治甲流優于達菲”的文章,是連花清瘟投放的軟文廣告,這種用一個不夠嚴謹的結論,來宣傳自己貶低同行,這樣的“拉踩”,是不是已經涉嫌違反《廣告法》和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了?
如果這些文章與連花清瘟無關,而是有媒體主動替連花清瘟報道,這樣的報道是不嚴謹的,容易對公眾產生誤導,也有損媒體的形象。用粗鄙一點的話來說,這樣的媒體,真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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