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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調解要旨】
未成年人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辦理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庭前溝通、庭審釋明等方式促成調解;同時,通過案后跟蹤、發送司法建議等方式,切實加強網絡直播行業規范,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9條、第20條、第145條、第157條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甜出生于2005年,案發時為在校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原告自2020年7月起下載被告上海某談公司經營的直播平臺APP,并通過微信賬號注冊、登錄該平臺。自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2月7日,原告使用手機通過微信支付方式在該APP平臺上累計支付人民幣21.7萬元,用于購買虛擬幣打賞主播。
程某甜的父母對程某甜登錄該網絡平臺并購買虛擬幣的行為未予追認,亦不同意其所作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要求被告上海某談公司退還全部打賞款項。
【支持起訴】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支持起訴,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程某甜在被告運營的APP上實施消費行為時,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消費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故支持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錢款。
【調解過程】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于半年期間內實施的網絡打賞消費金額累計高達21萬余元,顯然超出其年齡和智力水平,故原、被告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
為更好地查明事實、了解訴求,庭前人民法院一方面同原告及支持起訴單位聯系,了解案件背景;另一方面同被告聯系,提醒其庭前切實了解原告在平臺直播打賞的事實情況,在釋法明理的基礎上建議被告主動負擔其自身責任。庭審中,法官在釋法明理的基礎上強調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需要社會共同參與,既需要督促網絡平臺加強管理,創造良好的網絡環境;亦提醒監護人自身加強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關懷。
最終,原、被告雙方當庭簽訂調解協議,被告上海某談公司于庭審后一周內返還原告程某甜全部打賞款項。
調解后,法院還向被告發送司法建議,要求其作為網絡平臺,加強自律,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該公司書面回復加強平臺管理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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