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一、問題的提起
2024年6月16日上午,北京朝陽區廣信街與廣泰東路十字路口,亞太空間合作組織秘書長余琦與丈夫違法停車,引發后車不滿,后車實際交涉時,余琦說“懂什么是使館車輛嗎?懂嗎?懂什么叫外交豁免權嗎?”引發網絡關注和熱議。6月19日,@平安北京 發布警方通報稱,已依法對余琦夫婦作出了罰款處罰,并對余某的其他違法行為,如違規飼養犬只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亞太空間合作組織秘書長余琦的口中說出了兩個外交法律術語,使館車輛和外交豁免權,那么,余琦有外交豁免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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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車輛及其特殊待遇
(一)外交車輛及其用途
余琦口中的使館車輛,嚴格來講應該叫外交車輛。我國外交部制定有專門的《外交車輛管理辦法》,對外交車輛作出了定義。
外交車輛,是指使館和使館人員為滿足在華工作、生活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境或者在中國境內購買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發放外交車輛號牌的機動車輛。外交車輛分為使館公用車輛和個人自用車輛。
那么,余琦名下可以登記個人自用外交車輛嗎?
《外交車輛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在華國際組織和所屬國際職員的車輛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參照適用本辦法。對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在華國際組織中任職的中國籍人員的自用車輛,不核發外交車輛號牌。
也就是說余琦所在的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可以有外交公用車輛,用于該組織公務活動,余琦在參加該組織的公務活動時可以乘坐,但不能用于私人活動。新聞報道沒有報道余琦乘坐的外交車輛是否用于亞太空間合作組織的公務活動,但一同乘坐的乘客是其老公,而且還攜帶了一只寵物狗。從這里我們可以初步判斷出其屬于私人行程。依據一般的公務用車規范,余琦屬于違規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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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車輛的駕駛人
外交車輛不是具有中國的駕駛證就可以駕駛,外交車輛駕駛人應當為使館人員或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其他持外交車輛準駕證的駕駛人。
使館人員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駕駛外交車輛應當持外交部頒發的外交人員證、行政技術人員證。使館可為必要的不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申辦外交車輛準駕證,外交部負責審批、核發、延期或者吊銷。
(三)外交車輛的外交特權及豁免
《外交車輛管理辦法》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保障使館、使館人員及其外交車輛相關外交特權與豁免,為使館和使館人員辦理外交車輛相關事務提供方便。
有關主管部門確保使館人員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對于外交車輛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
但是,外交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時,可依法適用以下措施:1、查驗駕駛人證件和機動車牌證。2、調查、詢問駕駛人。3、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4、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累計記分、停止駕駛證使用、拖移機動車、公告外交車輛牌證作廢。5、檢驗駕駛人體內酒精、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對涉嫌嚴重威脅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在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險為止。因交通事故處理需要,外交車輛應當接受相應的檢驗、鑒定。
根據以上規定,外交車輛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但也必須遵守中國法律,發生交通違法時,交通執法部門有權利依法外交車輛的駕駛人進行詢問、查驗、檢驗等措施,并依法采取吊銷駕駛證的措施,對車輛有權進行檢驗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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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余琦享有外交豁免嗎?
(一)什么是外交豁免權
我國涉及豁免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部,一部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前者就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進行規定,后者就我國法院對涉及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的民事案件的管轄進行規定。
外交人員的外交豁免權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當中。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有:人身、館舍、住所和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使用密碼通訊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駐在國使用本國國旗、國徽;管轄的豁免;免納關稅和捐稅,免除一切役務。
(二)國際組織外交豁免權的特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主要是對主權國家即外國的外交特權與豁免進行了規定,對國際組織的規定僅僅涉及了聯合國及其專門組織。條例規定,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國代表、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待遇,按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對其他國際組織沒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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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余琦的外交豁免權
余琦所在的亞太空間合作組織不屬于國家,也不屬于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那么亞太空間合作組織的外交特權和豁免如何確定呢?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就要按照從成立該組織的國家公約來找答案。《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1.本組織、其職員和專家以及其成員國代表在本組織總部所在地國境內享有的特權與豁免應由本組織和總部所在地國訂立的特定協定加以確定。2.本組織、其職員和專家以及其成員國代表在每一成員國境內應享有為行使本組織或與本組織職能有關的職能所必要的特權與豁免。除非另有協議,此等特權與豁免應與各該成員國給予類似政府間國際組織和相關人員相同。
亞太空間合作組織總部設在中國,依據該規定,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及職員、專家的外交特權及豁免需要通過我國與該組織的協定來確定。
2009年我國與該組織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亞太空間合作組織東道國協定》,該協定確定,該組織所有職員在東道國境內期間應享有下列特權、豁免與便利:(一)執行公務時的口頭或書面言論及行為免于一切形式的法律程序,但下列情況除外:1、因其駕駛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2、因其行為造成死亡或人身傷害而提出的其他損害賠償訴訟。(二)其得自組織的薪金和報酬免于納稅;(三)在東道國境內自由持有或保留外匯、外匯帳戶、動產,在終止與組織的雇用關系后,按照東道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從東道國帶出其合法收入;(四)在初次就職到任后6個月內,有權免稅進境數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包括免稅進口一輛機動車,并按照東道國海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出售或轉讓。
該協議確定,秘書長及其家庭成員按照東道國的法律法規,還享有依照國際法給予外交代表及其家庭成員的其他特權和豁免。秘書長如為東道國公民或在東道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員,則僅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權與豁免。
協定確定常駐代表及職員(包括秘書長)如為東道國公民或在東道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員,在東道國境內不享受本協定賦予的特權、豁免和便利,不能免除任何種類的國民服務義務,但在執行公務期間的所有行為和口頭或書面言論享受法律程序豁免,包括被要求作目擊證人和(或)出示證據的豁免。
根據以上協定的規定,雖然亞太空間合作組織的常駐代表和職員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權,但因余琦是中國公民,雖然擔任秘書長,但僅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權與豁免,在東道國境內不享受該賦予的其他特權、豁免和便利,不能免除任何種類的國民服務義務。
綜上,余琦雖然是亞太空間合作組織秘書長,但該組織總部設立在中國,余琦作為東道國中國的公民,只有在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權與豁免,其并不能登記自用的外交車輛,是否具有駕駛外交車輛的資格也尚存疑問,她只有在公務活動中有乘坐亞太空間合作組織公用外交車輛的權利。雖然有關部門對于外交車輛不得搜查、征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但余琦及親屬在私人行程中不享有任何外交特權與豁免。
馮湃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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